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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摘要:由于报告没及时递送,造成身患的孙女士病情被延后,最后不清领自杀身亡,孙女士的家人为此将孙女士的工作单位与先后诉至法院。
由于报告没及时递送,造成身患的孙女士病情被延后,最后不清领自杀身亡,孙女士的家人为此将孙女士的工作单位与先后诉至法院。来自北京市一中院的消息称之为,该院高院确认单位与体检中心分担连带责任,但由于体检中心在此前早已分担12万余元的赔偿金,因此单位须要再赔。早已卸任的孙女士是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。2004年4月12日,孙女士在做到右乳腺手术手术,此后每年在医疗机构复查无显著出现异常。
2007年6月18日,孙女士参与了单位的组织的身体检查活动,追查胸部有阳性体征。2007年8月8日,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了的阳性体征表格——也就是身体检查中身体有问题的人员表格,但该表中并无孙女士的姓名。
此后,在统一发给的身体检查报告中也没孙女士的报告,该公司也就没及时向体检中心查找,孙女士因此并未及时获知身体检查呈阳性体征的结果。2007年12月18日,孙女士在三亚养病时身体经常出现呼吸困难症状,她到当地医院就诊,三亚医院临床孙女士为右侧胸积液,右侧心隔角,心包变薄等症状。孙女士回京并于2008年1月2日住进北大医院,但化疗违宪,于2009年10月1日因右乳癌Ⅳ期去世。
孙女士的家人回应,为了给孙女士医治,其丈夫变卖住房住进了养老院,两个女儿也代价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,影响了长时间的工作。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不及时所取身体检查报告,在劳动者质问后仍不及时履行义务,是导致孙女士延后化疗无法医治以致丧生的主要原因,不存在显著罪过。因此控告公司分担15.2万元的医疗费,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6万元。
据理解,此前法院审理案件早已确认,北京市体检中心对孙女士的身体检查结果惟告诉义务,致延后化疗,不应分担20%左右的责任参与度;最后双方调停确认,北京市体检中心总计缴纳127477元给孙女士家人。一中院指出,体检中心并未及时将报告保险费不存在罪过;机械设备公司并未及时索取,亦不存在过错。
故对于孙女士延后化疗,机械设备公司和体检中心皆不存在必要融合的责任,不应分担连带责任。由于法院此前早已对体检中心的责任做出了裁决,根据民事诉讼中“一事仍然理”的原则,孙女士家人不不应基于同一事实再度主张赔偿金。因此,一中院并未反对孙女士家人拒绝单位分担赔偿金责任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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